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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侄儿抚养不尽心 老汉撤销遗赠协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7   点击数:19

 

  两老膝下无儿女,与侄儿商量,由其帮忙照顾,待他们百年归老后即将自己部分财产赠与他。过后,老人认为侄儿未能尽心照顾,到法院撤销了遗赠协议,侄儿一纸诉状将老人告上法院。近日,玉州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侄儿的诉讼请求。

  老汉撤遗赠协议,侄儿怒告上法院

  家住玉林的蒋老伯与妻子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孩子,随着年岁增加,他们开始有暮年之忧,于是两老与侄儿蒋某某和另一人李某商量,由他们分别抚养两老,两老则将财产分与二人。2013年4月18日,三方经过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蒋老伯由侄儿蒋某某抚养,每月生活费200元;其老伴由李某抚养。两老的病痛及百年归老由侄儿、李某共同承担;两老在本村所有的三产用地赠与侄儿,拆迁回建地赠与李某。协议签订后,遗赠扶养关系即形成。然而至同年11月蒋老伯妻子去世后,他却反悔不愿将财产与重新安置的土地使用权给侄儿。一个多月后,蒋老伯到法院撤销了遗赠协议,侄儿一气之下将蒋老伯告上法院。

  侄儿蒋某某认为,由于两老无儿无女,一直将自己当养子对待,自己也从1992年起就对两老的生活、工作给予照顾与帮助,供给抚养费。同时拿出一份合同书称,早在2006年9月12日,在社区主持下自己与两老分别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合同书》,约定将两老的财产:某村某组房屋5间、粪坑、草屋、厨房等遗赠给抚养人。签订合同后,自己对老人尽了抚养义务。但老太死后,蒋老伯就反悔了,不愿将财产与重新安置的土地使用权给自己。请求法院判决将国家拆迁安置给被告夫妻的回建地100平方米分割50平方米给自己使用。

  蒋老伯辩称,侄儿提供的《遗赠抚养合同书》是假的,他们没有与侄儿分别签订《遗赠抚养合同书》,该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和妻子的亲笔签名;侄儿没有给妻子履行过生养死葬的义务;2013年4月18日与侄儿、李某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已经对侄儿提出讼争的回建地、三产进行了约定,100平方米回建地的受遗赠人是李某,而不是他。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侄儿无视法院已判决的法律事实,被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3年4月18日蒋老伯夫妇与其侄儿、李某三方确签订有一份《协议书》,由此形成了遗赠抚养关系。签订协议后,侄儿蒋某某履行了一定的义务,但其对蒋老伯夫妇不够关心照顾,抚养不够积极。为此两老与侄儿蒋某某产生了矛盾,同年11月28日蒋老伯的妻子去世,蒋老伯认为是侄儿蒋某某恶毒咒骂所致,原、被告双方积怨逐渐加深,蒋老伯于同年12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侄儿蒋某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侄儿蒋某某当时提供的两份《遗赠抚养合同》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法院认定4月18日三方签署的《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判决解除了蒋某某与蒋老伯的遗赠抚养关系。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原、被告4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该协议受法律保护。后因蒋老伯上诉,民事判决书判决蒋某某与蒋老伯的遗赠抚养关系解除,双方不再履行该协议。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该协议所涉及的其他人之间的相关约定仍然有效,并不因蒋某某与蒋老伯的遗赠抚养关系的解除而发生改变,更非原告所提出的该《协议书》已经全部终止。因此,根据《协议书》约定,两老所有的拆迁回建地赠与李某,与侄儿蒋某某无关。

  原告无视法院已经判决的《遗赠抚养合同书》真实性无法认定,及《协议书》中已经确认“拆迁回建地赠与李某”的法律事实,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企图否定与变更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与支持。

  近日,玉州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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