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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之“遗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1-06   点击数:98

  众所周知,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而其中的遗嘱继承则是个人对自己财产所作出的分配。基于此,老年人当然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的。要注意的是,立遗嘱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有:

  (1)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法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已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已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继承法》有关规定,遗嘱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方式。自书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则由被继承人口授他人代书,须有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用现代电子手段留下被继承人口头表达遗嘱内容,须见证人证明录单内容并妥善保管,以免被篡改、丢失等。口头遗嘱在特定情况即被继承人生命垂危和其他危急情况下使用。由于证据力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对见证人资格也有严格要求。

  要注意的是:遗嘱不是遗言。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们认为父(母)没有必要交代令人难过的事。这些想法是一种误解。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遗嘱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立。所以,老人及其子女要改变观念,以平常心态对待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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