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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瑕疵遗嘱最易引发继承纠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80

  随着老龄化以及不动产的急剧升值,作为老人如何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自己的财产,给子女留下一份符合法律法规的遗嘱,以免在遗产继承时出现纠纷。

  从大量的继承案件分析,四种瑕疵遗嘱易引发继承纠纷:

  一、遗嘱未注明订立时间。

  遗嘱上没有注明准确时间,包括未注明或者仅注明年、月,事后难以查明立遗嘱的确切时间,导致当事人对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存在数份遗嘱时该份遗嘱是否系遗嘱人最终的意思表示等问题发生争议。

  二、是由继承人代书遗嘱

  实践中,存在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担当代书人、 2 个以上邻居见证、遗产归代书人以外的继承人继承的情况。尽管遗嘱内容确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代书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易引发遗嘱效力纠纷。

  三、未当场制作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要求“在场见证”。有的案件中,见证人见证了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的过程,而代书人回家后制作书面遗嘱,数日后见证人再见证宣读遗嘱的过程,导致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没有在见证下当场进行。

  四、变更遗嘱的方式欠当

  遗嘱订立后,在立遗嘱人死亡前,继承人就被继承人的财产重新达成分配协议,立遗嘱人对此情况知晓且未提出异议,但立遗嘱人没有根据分配协议重新立遗嘱。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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