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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的遗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3   点击数:66

  从小懂事的女孩张某,因父母去世得早,一直与其80多岁的奶奶共同生活。日子过得十分艰辛,可张某也很争气,顺利考入了全国知名大学。但随着祖母年龄越来越大,逐渐丧失劳动能力,张某的学费就成了祖孙俩最头疼的事儿。

  一天,张某突然得知,其外公的房屋要开发了。张某暗自想着,如果自己的母亲在世的话,开发的房子也有母亲的一份,那样自己也就不用为学费发愁了。

  张某凭着自己在大学期间学到的一些法律知识,并咨询了有关律师,得知虽然其母已经去世,但是自己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适当分得外公的部分遗产。但事实是,张某的母亲去世后,张某的外公将其所有的3间房屋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确定由其养女李某继承。为此张某诉至法庭,请求法院给她主持公道。

  审理结果

  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外公所立遗嘱虽然形式合法,但是内容违反了《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本案中,张某外公订立遗嘱时,张某还未成年,且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其父母也均已去世,因此,该遗嘱订立时,应当为张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法官提醒

  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处分个人生前合法财产的行为,具有独立的自主权,他人不能干涉。但是我国《继承法》考虑继承人可能因未成年或其他原因没有生活来源,立遗嘱人如果在立遗嘱时对他们不予适当考虑,将使他们处于失去基本生活来源的境地,遂作出了上述限制性规定,所以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切不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任性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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