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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将房屋送“小三”是否有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8   点击数:17

  【案情简介】

  1982年,家住成都浦江的25岁男青年武林(化名)与同在化工厂工作的22岁姑娘周露(化名)在工作中认识,之后双方结为夫妇。1984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武盟。1985年,周露因工伤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在周露因工伤残前三年,武林尚能尽心照顾周露。1989年,武林出差时认识了一个叫阿花的20岁姑娘,武林被其美貌吸引,之后双方一直有联系。

  2004年很快到来,周露的身体没有好转,武盟已经大学毕业了。因阿花一直没有出嫁,武林与周露摊牌,说阿花等了自己这么多年,自己要与周露离婚,与阿花在一起。周露听了很气愤,此前她曾听到有人说丈夫在外与其他女人有联系,但是考虑到自己身体不便,还有年幼的孩子,周露一直没有过问此事。现在丈夫竟然明目张胆这样提要求,周露无法接受,坚决不同意离婚。

  武林看到周露的态度,就擅自离家出走,与阿花在外同居。2005年,武林在当地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随后一直与阿花居住在此。武盟经过四处打听,找到武林,要求父亲搬回与自己共同照顾母亲。武林不仅不同意,还打骂儿子。每次儿子一离开,武林均跑回家,殴打周露,边打边抱怨是周露怂恿儿子去找自己麻烦。

  2009年,周露去世。2012年2月,武林被查出患有肝癌晚期,他感觉自己时间不多了,就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在其走后,70平方米的房屋归阿花所有。2013年5月,武林病逝。武盟要求阿花搬离父亲的房屋,阿花拿出遗嘱,声称自己才是合法继承人,拒不搬离房屋。

  【以案说法】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房屋是否是武林和妻子周露的夫妻共同财产?2、武林在未与周露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生前不仅对妻子以及儿子实施家庭暴力,而且遗弃患病不起的周露,对妻子未尽法定抚养义务,是否有权利继承妻子的遗产?

  沈律师认为:因武林居住的房屋,系武林与周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周露先于武林死亡,该房屋的一半属于周露的遗产。因周露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武林生前遗弃了周露,武林丧失对周露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周露遗产由儿子武盟继承,武林对该房屋的份额只占二分之一。

  由于武林生前立遗嘱,将房屋赠给阿花。但阿花不是武林法定继承人,因此武林所立遗嘱,实为遗赠。武林只能对他个人财产份额进行遗赠,超过部分的遗赠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武盟和阿花均可取得一半的房产,至于房屋具体归哪方所有,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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