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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 多份遗嘱生冲突公证遗嘱效力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0   点击数:55

  遗嘱继承纠纷中不乏继承人出示多份遗嘱争遗产的,那么多份遗嘱发生冲突该怎么办?以下案例分析得出多份遗嘱发生冲突,公证遗嘱效力高。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被继承人遗产首选遗嘱继承。但是为了争夺遗产,不少案件都会发生多份遗嘱冲突的情况。

  赵庆明,男,1936出生,在其生病期间,为安排财产继承人,赵庆明于2011年3月21日向公证处提出了办理遗嘱公证的申请。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于当日指派公证人员前往当事人所住医院,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

  在上述遗嘱中,赵庆明指定其长子赵立为其遗产的继承人。2011年6月,赵庆明去世。同月,赵庆明的子女因为赵庆明的遗产继承,发生了纠纷。原来,赵庆明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且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并非同一人。2011年7月,赵庆明的子女因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继承人赵庆明在去世前一日,留有最后的遗嘱,并指定了其女儿继承其遗产,但由于该遗嘱并未办理公证,因此,判决赵庆明于2011年3月21日所立的公证遗嘱生效。

  法条链接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因此,虽然赵庆明在最后一份遗嘱中并未指定其长子赵立为遗产继承人,但由于该份遗嘱未办理公证,因此,法院判决最后一份公证遗嘱生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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