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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法院会优先考虑由父亲抚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3   点击数:78

  夫妻在离婚时,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孩子究竟会判给哪一方,这是法院需要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对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生活安稳度、是否有不良习性等情况,来进行综合考量的。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这一阶段的婴儿,更需要母亲细心、真挚的照顾。因此,夫妻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婴儿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宜。但是,如果母方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不宜或无法随母方共同生活的,可以由父亲抚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并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准予由父方抚养;

  (4)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这里的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等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有问题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等各种具体事实。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要求与父亲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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