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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杀死儿媳后入狱 两亲家争夺第三代监护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3   点击数:26

  【案情简介】

  乐乐出生于2012年1月,一年后的一个夜晚,乐乐的父母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争吵中,情绪失控的乐乐的父亲赵某举起折叠椅猛击妻子胡某的头部并掐其脖子,导致胡某窒息死亡。案发后,法院判处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尚未懂事的乐乐由此成了“孤儿”。

  惨案发生后,乐乐暂时随外祖父母一起生活,舅舅、舅妈充当乐乐父母的角色。

  转眼一年过去。由于舅舅、舅妈像父母一样对她疼爱有加,乐乐也很自然地将他们当成了“爸爸妈妈”。在此期间,乐乐的祖父母也曾看望乐乐,但每次抱起乐乐,孩子总是要哭。眼看孙女一天天长大,“家里唯一的血脉将来要是不认自己该怎么办?”和狱中的儿子商量后,老赵夫妇决定争取乐乐的监护权。而考虑到乐乐能在更好的环境下成长,老胡夫妇也不愿外孙女离开自己家。

  2014年7月,居委会根据两家的共同申请,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指定两家共同监护乐乐。然而,在共同监护期间,赵家一直不愿配合胡家将属于儿媳婚前财产的一处房屋过户到乐乐名下,加之胡家认为自己能给乐乐更加优越的生活条件,两家的共同监护有名无实。一个月后,胡家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居委会共同监护指定,确定其为乐乐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唐军芳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所在地的居委会,了解到当初居委会作出双方共同监护的原因。随后,唐军芳走访了乐乐的舅舅、舅妈和老赵夫妇。从走访的情况来看,乐乐的舅舅、舅妈本科毕业后均在上海外企工作,月收入13000余元,乐乐与舅舅、舅妈之子相处融洽,与外祖父母也其乐融融。乐乐的母亲死后遗留的房产尚有每月租金2700元的收入,如此一来,胡家的经济条件尚属殷实。

  老赵家的生活状况相对较差,老赵夫妇家住崇明,从居委会提供的资料和邻里介绍来看,老赵平时除了从事一些闲散木工活外,家里以务农为主,年收入不足8000元,而且案发后,当地村民对赵家的惨案一直议论纷纷。

  在经过多方走访和深入调查后,该案如期开庭。

  庭上,申请人外祖父母和被申请人祖父母都列举了各自抚养孩子的优势。

  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法院作出当庭宣判。法院认为: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住地相距较远,共同监护没有可操作性。被监护人乐乐目前未满三岁,正是需要父爱母爱的关键时期。刑案发生后,乐乐随申请人及舅舅、舅妈共同生活一年半有余,虽然申请人年近八旬,但身体健康,有能力照顾乐乐的日常生活并负担其生活学习费用,加之乐乐的舅舅、舅妈对其视如己出,客观上形成了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且没有出现虐待、遗弃的现象。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居委会共同监护的指定,指定申请人老胡夫妇为乐乐的监护人。

  听到判决,乐乐的祖母流下了眼泪,祖父则平静地表示:“只要孩子好好念书,快乐成长,我们也就放心了。”

  【法官说法】

  监护权的变更不改变亲情关系

  本案承办法官唐军芳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而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对于同一顺序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中择优确定。

  至于法律上规定的“监护权的变更”,就本案而言,仅仅是照顾乐乐的管理职责的转移,并非改变祖父母与乐乐的亲情关系,也不意味着祖父母对乐乐无权过问,他们仍可并应当对乐乐的成长给予照料和关爱。

  唐军芳指出,像乐乐这样的情况,双方家庭应该摒弃前嫌,在乐乐成长中的重大事项上积极沟通、共同协商、相互支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环境,避免对乐乐的身心成长造成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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