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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获抚养权“弃子”四年 父亲起诉索抚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4   点击数:67

  近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变更小孩抚养权纠纷案件。

  【案情再现】

  案件的起因还得从2010年讲起。2010年,李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晏某离婚,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维持现状;三、婚生小孩晏小某(三岁,化名)由李某抚养至成年。然而,双方在接到调解书后,晏某便南下广东打工,一去就四年,李某也离开了原来的婆家,再无回来。对于上述儿媳离婚的事实,晏某的母亲游某却并不知情,她只知儿媳当年闹了离婚,至于是否离成一概不知,孙子晏小某也一直由其抚养至今。

  2015年1月3日,晏某在外打工回来,得知前妻李某已改嫁他人,小孩晏小某却一直由其母抚养至今,而李某对此却不闻不问。晏某越想越火,便一纸将前妻李某诉至法庭,要求法院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小孩晏小某的抚养费。

  庭审上,原告晏某诉称:2010年,自己与被告离婚时,小孩抚养权虽然协议给了被告,但被告李某自离婚始,就一直未对小孩进行抚养与照顾,都是我母亲一直虚心照顾这小孩,如今小孩只知道有奶奶,不知道有妈妈,被告也已改嫁他人,并生有另一孩子。无论从感情上还是能力上,女方也不一定能更好的照顾小孩晏小某,况且我母亲游某身体还健康,有能力帮助我照顾孙子,小孩晏小某也表示愿意同我方共同生活,故小孩晏小某理应变更为由我方抚养成年。被告李某辩称:我承认这四年来,自己没有对小孩进行很好的照顾,但比起原告晏某一走了之的行为,自己明显更应具有抚养能力。

  【法院审理】

  庭审法官在了解情况后,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及亲属的情感因素及生活状况,决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此纠纷,经过庭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小孩晏小某转由原告晏某抚养,但原告晏某不得阻止被告李某探望小孩;二、被告李某每年至少享有两次寒暑假同小孩共同生活的权利;三、原、被告各自承担与小孩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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