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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养子女抚养费的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0-10   点击数:39

  导读:本文介绍的是关于离婚后养子女抚养费的案例。《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对于在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了正式收养手续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比照婚姻法父母与亲子女的规定。养父母离异时,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养父母仍有抚育的义务。
 
  【案例】
 
  白雪(化名)与丈夫王楠(化名)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二人曾生育一子一女,但均因病夭折。在经受了两次失去亲
生儿女的沉重的打击后,而且白雪的身体落下病根,很难再次怀孕。对此,两人的心里总有那么解不开的疙瘩留在了心里。后经亲戚、朋友的劝说,最终两人决定共同收养了父母因车祸而成为孤儿的小雨。还不满一岁的小雨来到他们家,夫妻俩高兴极了,两人将其视为珍宝。前年因家中生活矛盾,夫妻感情破裂,最终两人协议离婚,10岁的小雨跟白雪生活,但王楠至今没有给小雨一分钱抚养费。而白雪所在的工作单位因为效益不好停产了。失去工作的白雪独自抚养小雨很困难。眼看小雨要上中学了,白雪多次找王楠协商,希望他能出一些抚养费,帮助孩子完成学业。对于白雪的请求,王楠说,小雨不是他的亲生儿子,他已经和白雪离婚了,和小雨就没有关系了,也没有抚养小雨的义务。为此,白雪将王楠告上法庭。
 
  【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夫妻离婚后,原来的收养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若收养关系没有解除,不管未成年子女是否跟养父共同生活,养父都有支付给养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的义务。《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白雪与王楠离婚时,王楠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此王楠在小雨成年以前不得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王楠说离婚了即没有收养关系,是不正确的。养子女属拟制血亲,养子女同亲生子女的权利地位是一样的。《收养法》得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关于离婚后养子女抚养费案的审理结果是,王楠仍有抚养小雨的义务,应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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