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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抚养权法律规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1   点击数:6

 

  《收养法》: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不愿意再抚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若一方送养,也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送养人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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