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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产权公证登记的几类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2   点击数:27

  随着我们婚姻立法的不断推进,婚前婚后财产规定逐渐细化,与此同时产生一些朋友在婚前就为个人财产归属希望有个明确,可是大多数还只是连开始都没有猜到。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婚前房屋产权登记的几类问题。

  一、案情

  程某和徐某认识一年半多了,感情一直很好,徐某和程某讲过很多次要结婚,但是程某一直没同意,可能是因为程某家里的原因,程某一直很害怕结婚,怕结婚后,又会碰到类似父母的事情后又分开。但在徐某的坚持下,和婆婆的坚持下,程某还是领了结婚证。在领证前夕,程某问徐某,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可以吗?徐某没有犹豫,说可以啊。不是程某现实,也不是程某贪图徐伟的东西。因为如果真的要在乎这些,程某完全可以和条件比他好的人在一起。可能因为家里的原因,程某一直很害怕,也对将来和徐某的生活没有把握,也就像其他新娘想的那样,房产证上有程某的名字,也许就是对程某的一个保证,或者说,是对接下来几十年的夫妻生活,一个爱的保证吧。

  现在作为婚房的房子,是徐某大学毕业后,婆婆贷款买的,房子206个平方左右,是复式结构,现在市值160万左右(程莉们所在的城市还可以,房子的位置也还不错,就是周边配套设施不算很齐全,所以可能是影响房价的一部分原因),贷款已经还清,徐某是所有权人,占80%,公公和婆婆各占10%。其实写上程某的名字,程某没有想过要占很多,20%就够了,程某的同事都说程某傻,说夫妻可以要求平分,写个40%好了。可是程某的意图不是在于这个房子,而是在于徐某对程某的保证,所以程某就在想,不需要很多,20%差不多了。

  原本程某没想过那么早就要和徐某说要加上自己的名字。本来是想等徐某业务谈完后,工作轻松点的时候,再说这个事情,但是,昨天在家里发现的一些不该发现的东西,心里很郁闷,忽然就想到房产的事情。而针对这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一方要求分割,从法律上可以得到支持吗?而又该如何具体操作变更产权份额呢?

  二、评析

  女性朋友在经历了初次恋爱过后,那怕情感受到了莫大的伤害也并没有完全对爱情失去信心,只是面对爱情会掺入一些理性的性格,面对男人会有理性的选择,不在是曾经的盲目,对男人的打量也多了许多,面对第二个男性的时候常常会把第一个回忆拿来做比较,现在的女性眼睛比以前亮了很多,会看到男人身上的缺点和优点,但是男人还是无法十足被女性把握性格,只是在渴望美好婚姻和爱情的驱使下在第二个男性出现并且自己感觉会很合适的情况下开始人生第二段恋爱,这个时候的女性会比以前成熟很多,会明白现实中的一些东西,藉此要求也就会明确很多。所以本文中的程莉希望得到更多的婚姻保证。基于程莉的要求完全依靠产权人徐辉、以及父母的同意与否,产权人同意分割部分房产程莉自然可以达到诉求,如果不同意程莉也就无法实现自己的婚姻保证。在此同意分割的基础上,则需要徐辉及父母的书面同意转让协议而且最好前往进行协议见证或公证,然后前往房管登记部门履行房产变更手续。针对目前法律规定,好多婚前朋友面临两难问题。一方要求有房才结婚,可是这房子又属于对方婚前财产;或者购房一方为了保障自己的房屋产权,又对权属登记在谁的名下而犯愁,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类婚前房产问题从法律层面来帮助大家分析,希望对朋友们能够有所帮助。

  (一)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二)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很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60万元,首付18万元,贷款42万元,现值80万元,未还贷2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80万元的现值减去20万元贷款后的60万元,每人可分得30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30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三)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四)针对离婚诉讼请求中有关要求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或要求分割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诉求,法院将会如何处理?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对此法律界有一些争议,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思想及维护“交易”原则,财产权益的归属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已经确定,房产证是婚前所订购房合同加上付款行为后的迟早必然结果。

  (六)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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