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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3   点击数:32

成都重婚罪律师:沈辉

  一、案情

  钟女士于2016年发现其丈夫婚内出轨,丈夫在外有第三者甲,并与第三者育有一小孩小甲。钟女士深觉自己被丈夫背叛,遂在于丈夫的协商中,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居住房屋、家具、两人共同经营的个人合伙企业的所有收益、男方继承和接受赠与等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及男方个人财产都归属于女方钟女士名下。

  其后,钟女士丈夫与其第三者达成协议,双方约定钟女士丈夫与第三者甲和其非婚生子女小甲断绝一切关系,并一次性支付小甲抚养费20万元整。双方就此签订了协议书。

  当事人钟女士以为事情已就此解决,丈夫能浪子回头,不想丈夫仍偷偷与第三者还存在往来,藕断丝连,钟女士感到自己实在无法忍受,欲与其丈夫离婚。钟女士一方面想主张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想追回支付给小甲的抚养费20万元。

  二、争议焦点

  1、钟女士夫妻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2、钟女士在离婚时依据此夫妻财产协议可以主张多少权利?

  3、钟女士是否有权追回支付给小甲的抚养费20万元?

  三、案件分析

  (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钟女士与其丈夫所签署的财产协议,就协议内容来看,男方属于“净身出户”,但双方也只是单纯的就其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并未涉及身份关系。基于上述法条规定,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享有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尽管男方“净身出户”,他们签订的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依然是有效的。

  (二)“净身出户”夫妻财产协议的强制力

  钟女士在发现丈夫出轨后,与丈夫签订的这份“净身出户”夫妻财产协议在一定意思上是为了防止丈夫之后继续出轨,以天价数字对丈夫的不忠行为予以惩罚,属于“忠诚协议”范畴。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至于“忠诚协议”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就目前来看,难有定论。除了上海高院有明确的意见以外,其他各地法院还是将自有裁量权交给了法官,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并依法判决。通常情况下,“净身出户”的条款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则显然会影响另一方的实际生活,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通常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依据当事人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调整损害赔偿金。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钟女士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其丈夫支付损害赔偿金。

  (三)支付给小甲的抚养费20万元是否属于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首先钟女士丈夫与第三者甲签订的这份协议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存在断绝父女子女身份关系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作出《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子女间,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同时,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如受抚养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继承遗产权,则可以声明放弃。由此可以看出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并不能协议或声明解除。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上述案例中的第二份协议中与小甲断绝一切关系的内容是无效的,作为孩子的父亲,钟女士丈夫仍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支付给小甲20万元抚养费与法有据。

  其次钟女士丈夫与第三者甲签订断绝关系协议,钟女士是知情的,换句话说钟女士丈夫支付给小甲的抚养费属于经过夫妻协商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支付给小甲的抚养费20万元是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钟女士无权追回这笔抚养费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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