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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构成重婚罪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2   点击数:418

        赚钱供丈夫读研究生、将两个小叔子培养成材、含辛茹苦将女儿拉扯大……回首这段24年的婚姻,张敏一直认为自己问心无愧,但如今换来的,却不过是一纸离婚协议。

        张敏回忆,从2007年初开始,丈夫忽然变得很反常。张敏通过宋诚的学生及工地同事打听才知道,丈夫竟然在外有了小三。2014年下半年,宋诚正式提出起诉离婚。调解过程中她才知道,丈夫2002年就在外面有了私生女,私生女的户口都已经上到了公公家,打官司后才偷偷又将户口注销了。而在离婚协议中,丈夫名下也仅剩3套房产,其余资产都被偷偷转移了。“张敏的遭遇不禁令人同情,那么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1、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构成重婚罪吗?

(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我国在民法领域已经否认了“事实婚姻”。

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至“事实婚姻”似无不妥。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综上所述,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的行为,并不是构成重婚罪的要件。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张敏丈夫与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是,则宋诚构成重婚罪;否则,就不构成重婚罪。

2、重婚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离婚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另一方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为了离婚擅自转移财产,在现实中较为常见。转移财产的方式各种各样,如将存款转到他人名下、虚假买卖不动产,虚构债务等。夫妻明显处于关系不和、长期分居的情况下,私自处置、转移财产,即使已经在国家行政机关办理转让登记,法院也极有可能认定为无效。且一旦被发现,法院对具有转移、毁损、隐匿财产情形的一方,还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对于张敏与宋诚分居期间各自所获得的财产,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宋诚在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属实,建议张敏向法院申诉。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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