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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瑕疵财产分割纠纷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7   点击数:33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案情

  同床共枕十余年,丈夫竟在结婚证上存有瑕疵。2013年8月,某村村民王某某的耕种土地被征用,丈夫马某擅自将19万余元征地补偿款领走,马王某多次索要无果,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查明,1995年,17岁的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马某,之后二人同居,1998年,两人办理结婚手续。但王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上男方照片是马某,登记姓名却为“马xx”。马某认为,结婚证上登记的男方姓名不是他,所以他与马某某并无实际的婚姻关系,故不同意分割补偿款。王某某称,领证当日是她和马某一起去的,并出示了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马某就是“马xx”。

  法院认为,王某某、马某当时在民政局申领结婚证,时隔多年,中间有多方面原因可能导致结婚证上名字出现错误。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解决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故建议王某某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并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分析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这是一起因“结婚登记瑕疵”而引起的同居关系内的财产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因无法判定两人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所以对两人同居期间的征地补偿款无法分配。结婚登记瑕疵是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此提醒各位,婚姻登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障实体要件的实现,在进行结婚登记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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