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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及范围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7 点击数:14
遗产继承律师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1、《继承法》第10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前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前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但须注意的是:(1)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前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1)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但须注意的是生父母对被他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2)继父母继承了及子女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须注意的的是:(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2)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但须注意的是: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前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前一顺位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前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胎儿不是继承人。但是,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额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三)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兄弟姐妹。(1)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孙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二)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须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1)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前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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