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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种类及计算方法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2   点击数:57

成都抚养权律师:沈辉

  【案情】

  甲男、乙女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后生下一子丙。丙出生后一直随母亲乙女生活,甲男未支付丙任何抚养费用。后丙已达入学年龄,准备就读某英文学校(学费每年25000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男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经原审法院查实,甲男系台湾商人,其名下拥有一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审理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甲男作为原告丙的生父,向丙支付抚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让孩子享受尽可能好的教育和医疗并健康成长,是社会普遍善良父母的美好愿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丙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关于“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规定,本院核定被告应负担原告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51794.79元(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其十八周岁为止共计10年9个月,按某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636.24元/年,由父母各负担一半。)、教育费137500元(参照某英文学校每年收费标准25000元,至高中毕业共11年,由父母各负担一半。)、医疗费酌定为30000元,合计219294.79元。双方对此判决均不服。

  原告丙认为原审判决显示公平:(1)原审计算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从丙起诉之日起算,而丙之前7年的费用都有其母亲一人承担,显然不合理,甲男应当分担丙18年的费用,而不仅仅是今后11年的费用。(2)原审以某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抚养费不合理,丙自出生一直由母亲在某省省会城市抚养长大,应当按照某市人均消费性支出15000元/年计算。(3)原审判决甲男和乙女各承担一半的抚养费不合理。丙自出生至今都由母亲抚养,甲男未支付任何抚养费,丙是由乙女独立抚养长大,因此由双方承担相同的抚养费,显然不合理。

  甲男认为:第一,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的计算是抚养义务人的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原审分别计算,显然是重复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原审在计算中参照的标准有误:1、丙出生后一直在别的城市生活,生活费计算的参照标准应按照那个城市的标准计算,而非某省的标准计算。2、丙在那个城市已经入学,因此教育费应按照正常的国家教育的费用计算,而不应按某英文学校的收费标准计算。3、丙的正常医疗费已经包括在抚养费里,不应该再重复计算,若丙日后有重大疾病需要大笔治疗费的可以另案起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酌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在其不直接抚养丙的情况下,应给付相应的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丙在某省省会城市生活并入读小学;甲男作为台资企业所有人,其收入理应比一般企业的员工高。根据上述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本院确定甲男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93500元(以每月1500元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丙满18周岁为止)。对于丙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经实际发生的抚养费,其中甲男应承担的部分已由丙母亲垫支,该部分费用属乙女对甲男所享有的债权,应由权利人另行主张,不宜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按某英文学校收费标准计算抚养费数额及判决没有发生的医疗费,依据不足,应予纠正。法院最终判决,甲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丙支付抚养费193500元。

  【评析】

  抚养费作为父母在生活中对子女进行供养和照料的经济基础,是父母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最主要表现。而父母对子女付给抚养费的目的,是从经济上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不使其因经济上的困难而陷入生活的困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活费。主要指子女在生活中为维持其生存而必须之费用,如食品支出、衣物支出、房屋费用支出、出行费用支出等。(2)教育费。主要指子女在接受教育期间所需之必要费用,如学费、书本费、文具费、住宿费等。此处所指教育期间所需之必要费用,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中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应是指子女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中所需之费用,而不包括高等教育所需之费用。第三,医疗费。主要指为保障子女身体健康所需之必要费用,如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等。此处成都婚姻法沈辉律师提示,由于子女患病所需的医疗费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分担,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采用不必要且过于昂贵的医疗方案。对于超出正常的、必要的医疗费用部分,擅自决定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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