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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收养儿童须知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8   点击数:82

  导读: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条款,外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 年满三十周岁;

  4、 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二、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须提供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

  三、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的,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以上所有文件均须经所在国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公证、联邦政府承认的各部或各省指定的部门认证,然后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

  四、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希望通过上文——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须知,能使来中国收养儿童的外国朋友高兴而来,满意而去,对领养儿童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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