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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情形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3   点击数:1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重大过错的;

  (2)男方没有法院认可的理由,在妻子怀孕期间、生产后1年内或流产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

  (3)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婚姻法第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34条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5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款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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