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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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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情形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3 点击数:1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重大过错的;
(2)男方没有法院认可的理由,在妻子怀孕期间、生产后1年内或流产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
(3)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婚姻法第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34条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5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款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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