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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的继承权在遗产分割后能收回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3   点击数:24

   【案情】

  杨某夫妇一生生育杨大与杨二两个儿子。杨大在南方做生意,杨二在某公司工作。杨某夫妇分别于2005年和2009年先后去世。在2005年,父亲去世时,哥哥就对弟弟表示,如果有一天母亲也不在了,他放弃继承父母留下的所有遗产,财产一律由弟弟继承。2009年的母亲去世时,哥哥回来料理丧事时再次向弟弟表示,这些年他在外做生意收入不错,父母的遗产就都归弟弟了,并且立了一张放弃遗产继承的字据。哥哥走后,杨二把父母留下的房屋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父母留下的存款也被他支出消费。可不到一年,哥哥杨大突然找到弟弟杨二,说自己做生意不景气,而且在负债经营,打算重新与弟弟分割父母的遗产,杨二不同意,为此哥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父母的遗产。

  【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权反悔的,不予承认。杨大在父母遗产处理后,对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决定反悔,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大的诉讼请求。

  (1)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2)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3)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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