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夫妻财产约定 > 正文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约束他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6   点击数:23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1998年,张某曾因欠款被法院判决归还他人50万元,该债务一直没有清偿。1999年,张某和李某购买了一处三居室的商品房。2001年5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与李某同意离婚,李某带女儿居住在三居室的商品房中,张某放弃房屋居住权,也不要求房屋补贴款。后因案外人(即50万元的债权人)提出异议,法院对该离婚案件提起再审。再审判决认为,原离婚的调节协议是张某为逃避所欠50万元债务而采取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故撤销原离婚调解书中有关条款,判令李某携女儿居住房屋,并给付张某住房补贴15万元。判决后,张某与李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杭某坚持放弃房屋居住权,不要15万元的住房补贴。李某上诉说:他们夫妻婚后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而债权人是知道该约定的,并且三居室的商品房是其独自购买的,与张某无关。法院就李某的这一主张要求李某举证,但李某却拿不出充分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欠50万元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李某称其与张某约定实行分贝财产制,债权人知道这一约定,但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故不予采信,因此50万元债务引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张某即不偿还债务,又借离婚之机放弃房屋补贴款,其逃避债务的目的明显。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该案中,李某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其夫妻双方之间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因此该约定就不能对抗债权人,而债权人可以主张用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清偿债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