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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婚内房产赠与尚未过户,赠与方可撤销赠与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1   点击数:43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一: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什么?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明确约定赠与人在将承诺赠与的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之前,有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无需经过受赠人同意,亦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为“法定撤销权”。

  解读二:为什么“约定”已成,但“变更登记”前仍可以撤销?

  1. 赠与何时生效?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后(包括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论是否实际将财物交付。与此相对的是实践性合同,如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这类合同单有合同本身,而没有交付保管物、没有提供借款的,合同并不成立。

  2. 赠与合同的生效与赠与财物权利的转移之间的关系?

  赠与合同的生效与赠与财物权利的转移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关系,合同本身起到的是将双方约定的事项书面化、并同时起到约束双方认真履行承诺的作用。

  合同的履行在赠与合同中表现为:赠与人将承诺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人,法律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赠与人将产权变更登记至受赠人名下。

  3. 法律上认可的所有权的转移的方式?

  动产为交付,即将一方占有的财物交付给另一方占有,表面上是占有主体的变化,但在所有权转移中法律赋予其所有权变动的意义。如手镯、电话、电视机等。

  不动产为变更登记,即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土地等变更到另一方名下,亦通常所说的“产权证上的署名为该财产的权利人”。

  所以,在动产没有交付前,不动产没有变更登记前,都叫做《合同法》186条的“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故“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解读三:法律为何作出如此规定?

  法律为何允许赠与人“出尔反尔”呢?这源自:赠与是无偿行为。即在赠与关系中,受赠人无需履行任何义务而仅仅享有接收赠与的权利,赠与人不享有任何权利而仅仅附有履行赠与的义务。另一方面,特别是在恋爱中的男女、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有时会因一时的感情冲动而作出并非真实意思的赠与承诺,如果绝对的不允许撤销,未免对赠与人太过苛刻。所以,法律出于既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又主张法律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做出了比较有弹性的规定。

  解读四:哪些赠与不能撤销呢?

  《合同法》186条第2款明确了两种赠与行为不得撤销:1. 捐赠具有救灾、扶贫等体现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2. 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

  但《合同法》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条即为赠与人可在任何情况下均主张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同时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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