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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标准随物价上涨而提高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1   点击数:4

  (一)案例

  原告唐某的母亲和父亲2012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唐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希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6000元。2013年唐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唐某诉至法院请求其父希望每月多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8年6月30日其满18岁止。

  (二)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案中原告唐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12年,当时双方协议唐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子女付抚养费36000元,平均每月3000元。而2012年度所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平均每月4000元。根据上述情况,唐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所在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唐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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