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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抚养费标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1   点击数:45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那么抚养费应该给多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减免、增加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是律师整理的2016抚养费标准,为您详细解答。

 

  一、抚养费支付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标准考虑因素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及期限

 

  1、抚养费支付方式

 

  (1)一次性支付给对方;

 

  (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

 

  2、抚养费支付期限

 

  一般来说,抚养费的给付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四、抚养费减免的情形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五、抚养费增加的情形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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