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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归属的原则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5   点击数:33

抚养权律师

  案情

  李某和梁某(女)都是北京人,两人登记结婚后生下一子。生下孩子后,由于梁某所在的单位搬到了房山区,于是梁某夫妇就共同在房山区单位旁居住,同时,将儿子放在梁某的父母家里,由外公外婆抚养。在此期间,孩子上幼儿园都由其外婆接送。后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梁某离婚,并要求自行抚育儿子。梁某也同意离婚,但也要求自己抚育孩子。法院经查发现,李某与梁某的儿子一直与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与外公外婆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同时,梁某的父母身体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因此,朝阳法院在判决准予李某和梁某离婚的同时,判决两人之子由被告梁某抚育,原告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

  分析

  本案中,李某和梁某均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离婚后孩子应该归谁抚育。两人之子自出生后就一直与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而李某和梁某离婚时,梁某的父母身体仍很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因此有能力同时也愿意帮助梁某照顾孩子。

  离异的男女双方在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如果具有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况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因此,梁某依法获得了对于孩子实际抚育的权利。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法院如何判决,大致的介绍如下:

  1、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1)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2、一般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2)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3)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4)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无有影响?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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