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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条件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影响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5   点击数:37

成都抚养权律师:沈辉

  一、案例

  富商李某2008年与王某结婚。双方在2009年生育一子,随后王某辞去工作做起了全职太太。2013年10月,王某以李某没有尽到家庭责任且对自己时常进行家暴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查,双方确实因家暴感情实质破裂,但双方在法庭上对于子女监护问题争执不下。李某认为自己拥有丰厚身家,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孩子理应让自己抚养。而王某婚后辞去工作,经济能力和抚养能力严重不足。同时李某强调,自己虽然实施家暴具有一定过错,但却从未打骂过孩子,不影响其与孩子的感情和自身获得抚养权的资格。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综合考量,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王某,同时判决李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三、分析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此外,该《意见》第3条还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从实践中看,父母一方是否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确实是法官裁判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在本案中,李某具有明显的家暴行为和家暴倾向,这种榜样示范力量可能对于孩子未来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比双方的性格和家庭中的一贯表现,如果监护权由李某行使,王某很难充分行使自己的探视权。更为重要的是,李某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对于孩子照顾难免有所欠缺。相反,王某作为家庭主妇,在长期对孩子照顾过程中积累了深厚的感情,且对孩子成长和孩子心理也较为了解,虽然其经济条件不如李某,但在李某支付相应抚养费的条件下,完全有能力为子女提供相对优良的成长环境与关怀。所以,王某获得抚养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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