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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中子女意见对法院判决的影响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5 点击数:22
抚养权律师
案情
王某和崔某于2000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5月18日生育一女兰兰。2010年9月10日,因感情破裂,王某和崔某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女兰兰由王某抚养,崔某不承担抚养费。
2015年8月20日,崔某起诉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由某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9月28日的庭审中,女儿兰兰作为证人到庭,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今后愿随妈妈崔某共同生活。王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作出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仅是变更抚养关系的参考因素,不是决定因素。本案中,经法庭调查,在跟随王某共同生活的时间里,兰兰的学习成绩在班级处于中等偏上的位置,近一段时间,因妈妈崔某身体状况欠佳,孝顺的兰兰认为只有跟随妈妈生活才能更方便地照顾妈妈,故要求妈妈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因妈妈崔某身体问题,兰兰的学习成绩已有明显退步。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准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之一包括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但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法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及成长环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考虑,驳回了崔某要求直接抚养兰兰的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方式及法定程序是什么呢?
一、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变更抚养权的方式
(一)协议变更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二)诉讼变更
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最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程序
(1)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2)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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