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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婚外情证据的认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8 点击数:8
一、QQ聊天记录是婚外情的证据吗?
QQ聊天记录是否能成为证据,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QQ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婚外情的证据,QQ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李某未经廖某同意偷看其QQ聊天记录,并持该聊天记录作为离婚的证据使用,因该证据的取得是在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获得的,违法了证据的三性原则,故该份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QQ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但隐私权与知情权相冲突时,个人隐私权不能对抗配偶知情权。廖某的QQ聊天记录虽然是其隐私,但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故当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
二、离婚证据的合法性如何认定?
我国《民事诉讼》规定,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有三种情形:(1)主体不合法,即形成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要求;(2)形式不合法,即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3)程序不合法,即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采用了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证据。以上三种证据无效的情形,前提在于当事人均遵守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义务,这时当事人所搜集的证据还存在以上三种不合法情形时,该证据才以无效论处。本案中廖某认为李某提供的 QQ聊天记录,在证据收集上侵犯了其隐私权,属程序不合法。但婚后夫妻的忠实义务是其法定义务,夫妻双方都应忠实履行该义务。本案廖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先,李某作为妻子有权了解廖某在生活上是否真实遵守了夫妻忠实义务,且主动向妻子公开有婚外情事实的QQ聊天记录是廖某的法定义务。
再者,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而电子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其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一般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管理机关提供的证据(如腾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中,对李某提供廖某与一女性的QQ聊天记录,虽然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廖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了认可。对于廖某的认可已构成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行为,法院可以此确定该QQ聊天记录具有证明力。
三、哪些婚外情证据合法?
本为保护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遏止和处罚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养情人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在修改时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进行了界定,规定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由于此类案件中受害方对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过错方出于拒绝赔偿、畏于社会舆论的压力等因素的考虑往往会对此予以否认,实践中当事人能否切实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取决于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供证明自己主张事实成立的证据。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的财产或精神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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