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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证据采用谈“婚外情捉奸”证据作用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2   点击数:20

 

“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据最新数据显示,目前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比率已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65%以上。婚外情基本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原因,其中夫妻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导致自杀。

      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在南京,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么重要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且听沈辉离婚律师一一给您道来。 

 一、捉奸需要聘请“调查公司”吗?

    这要一分为二来看,如果财产不是很多,建议还是不要找调查公司,因为调查公司收取的费用很高昂,不要因为调查取证,导致钱财尽失;如果家庭财产较大,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也当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毕竟,对于百万千万家产的当事人来说,财产分割时“五五开”还是“四六开”,结果会有很大不同。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找调查公司,就是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或者对子女亲戚有个交代。 

   二、捉奸后,迫使对方写下的“悔过书”效力如何?

     但凡“捉奸”,一般都是目的性极强的,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悔过书”之类的东西,而“悔过书”里往往会添加一些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这些条款一般是对过错方很不利,有的甚至写上放弃所有财产之类的话,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法律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三、捉到了“奸”,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吗?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为什么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实施家庭暴力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四、“捉奸”取得的证据效力如何?

    1、“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一般司法实践中认定为无效,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2、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拍下或者录下的床上证据,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3、在公园、野外等公共场所取的证据目前司法实践中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五、还有 “捉奸”的必要吗?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何在?

   1、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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