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公司企业分割 > 正文

夫妻共同股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9   点击数:10

 

  核心内容:股票是夫妻共同股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基于意思自愿原则,夫妻可以协商的方式分割共同股权,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股权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夫妻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股权的特性,按照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原则依法判决。

   (一)就自由流通股而言,夫妻双方可协议将股票归一方所有而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股票价值一半的补偿或者双方折半共享或者双方都不想持股时分割抛售后的价金。

  (二)就限制流通股而言,要具体分析各种限制情形,分门别类地予以分割。

   第一,法定期限内股的分割。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5条第3款,《证券法》第39条第2款、第41条、第42条,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40条,以及1998年8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审查工作的通知》第3条等的规定,法定期限内股在法定期限内禁止转让。故夫妻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分割这种股票时,只能采取维持原状的分割方法,对没有持股或持股少于另一方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不清洁股的分割。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不清洁股票因设定质权而禁止转让。此部分股票也只能维持原状,并给予没有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应的折价补偿。

   第三,特殊主体股的分割。

  特殊主体股因主体特殊而禁止转让,对于该部分股票也只能有原持股人持股,并给予未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应的补偿。此外,对于某些依法不能持股的主体,如依《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而不能拥有股票的夫妻一方,只能由持股方给予相应的价金补偿。

   第四,记名股的分割。

  依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记名股依夫妻协议或法院判决归另一方所有的,应当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夫妻折半共享的,分割出去股份的夫妻一方也应进行股份变更登记。

  第五,内部职工股的分割。

  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方法之股票的分割

  内部职工股因与内部职工人身联系密切,只能在公司内部进行转让,其具体分割可参照前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分割方法进行。

  知识拓展:

  股权属个人财产,应如何分割?

  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例如,甲男与乙女2006年办理婚姻登记,甲男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甲男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