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共同财产 > 正文

离婚时财产分割范围的确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27

  我国《婚姻法》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制度。夫妻双方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约定无效的,按法定财产制处理。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虽然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在夫妻名下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律师沈辉提出要正确处理夫妻离婚时的财产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哪些又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所得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所得的财产,除书面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中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所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使用、管理的婚后所得财产。

  (3)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4)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权利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夫妻关系解体时,才能进行分割。因此,离婚时,应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除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的个人财产外,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⑥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个人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实物已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一方要求以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3.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家庭财产 既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又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未成年人通过继承、受赠、获得奖励、因人身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等属于其个人财产,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仅享有管理权,而不能将其视为父母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的仅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确实难以查清的家庭财产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处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