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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如何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0   点击数:15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案情

  何红(化名)与杨光(化名)经人介绍组成家庭,起初两人感情尚佳,可是慢慢地感情开始变淡。何红不仅在家中要照顾老人孩子,并且还要打理生意。而杨光却一直对家庭极不负责,不仅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而且对妻子以及家庭成员态度冷漠。2013年,何红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时至今日杨光没有任何改变,甚至变本加厉,长期不回家。何红与杨光已经分居,现在何红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在庭审中,何红主张分割杨光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收益。但因其不能提供该专利收益或价值的有效证件,最终何红当庭表示在本案中放弃该主张。

  (1)婚内获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此,在婚后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权利人专有,但是,由于权利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知识产权收益如何实现?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收益首先决定于知识产权的类型,例如,专利、著作权、商标、等因权利类型不同,其收益也各不相同。以本案中所涉及的专利为例,一般来说,专利权人通过实施、交换等方式来实现收益。

  (3)离婚时,知识产权怎么分割?

  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先行评估或协商确定价值,然后由权利人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此外,另一方可以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知识产权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在离婚时可以暂时不予分割,但另一方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已经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虞时,知识产权人为恢复其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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