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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5   点击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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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事务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遗嘱或接受赠与而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分两种情况:(1)夫妻之间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书面形式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遗嘱或接受赠与而得财产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属于夫妻一方所有。(2)夫妻之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约定,并且这种约定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遗嘱或接受赠与而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该根据夫妻之间所约定的内容来进行确定,或者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做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努力从维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个人权利,应该说,这种观点正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而正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基本观念相对立,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的但书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嘱人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与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相符合的,如果说丈夫的朋友赠送的洗衣机只归丈夫所有,妻子用来洗衣服要经过丈夫许可,那才有点奇怪呢。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这样,也就尊重了赠与人的意愿。

  有人提出,目前一些国家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是指夫妻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等应当规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这次修改婚姻法没有采纳这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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