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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形资产”的财产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点击数:119

成都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沈辉

  夫妻分手本指对双方所共有的种种实物作划分归属,但在时下的中屡屡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原先属于一方个人独具的“谋生技艺”,另一方却也要求将其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今年11月底,上海市某法院针对一起离婚案作出判决:支持陈女士有关“丈夫的开车技术共享”的诉请,在财产分割时给予陈女士倾斜照顾。原来,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朱先生离婚。在分割财产时,陈女士向法官提出:“结婚以后,在我的要求下,丈夫学会了开车,拿了执照,并找到一份月收入3000元的好工作。而我却在家生儿育女,孝敬公婆,耽误了事业前程。现在又因为单位效益不好,待岗在家,每月收入只有300元。如今要离婚,丈夫的开车技术也应该有我的一半。”

  无独有偶。田女士和张先生原来都是一家工厂的普通工人,张先生经过努力,终于成为一位知名的书画家,有多种书画作品结集出版。田女士则一门心思照顾子女和家庭,为张先生的成功付出了很多。今年9月,张先生提出离婚,两人分割财产时,田女士要求分得张先生作品一半的版权,并就此向律师咨询。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张先生作品的版权只能归他个人所有。但是,田女士有权向张先生索要相应的生活补偿。张先生补偿给田女士10万元钱和自己的50幅作品。在通常情况下指的是房产等实物,法院为什么会以分割“开车技能”为由判给陈女士较多的财产?为什么田女士有权得到与一半版权相应的补偿?

  由婚姻双方组成的家庭,就像一个责任公司,有房产等看得见的有形财产,也有诸如“开车技能”“版权”等无形的、潜在的财产。这些由夫妻一方所拥有的无形财产,同样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结晶,可以算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只是由于它们是“无形”,而且相关法律对版权所属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分割财产时,只能以有形资产来代替补偿了。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案件时所遵循的原则如下:(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时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家庭资源和贡献既有显性的、有形的,也有隐性的、无形的,财产分割当然不应仅以显性的、有形的经济供给、收入高低为判断标准,还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持家贡献、劳务付出。由于女性往往为家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付出更多的劳务贡献,因此,在法律上承认以家庭角色的隐性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和投资在离婚时获得回报和补偿,是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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