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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1   点击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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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探究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该债务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为判断标准。 然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只要该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两条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显然是不一致的,但笔者认为,两个条文并不冲突。《婚姻法》第41条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性质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法官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的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

  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对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处理,应当注意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配偶利益的合理平衡,一般应坚持以下标准:1、对于侵权之债,如果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债务人的配偶已从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中分享了利益,或者债务人在从事正常的职业活动、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对于合同之债,主要是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

  笔者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经营,产生的债务理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夫妻一方从事经营,另一方从事其他工作或在家中操持家务,婚姻关系维持时间较长,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家庭,或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收入构成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有自己的职业,婚姻维持时间较短,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经营收入未明显用于家庭或未构成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那么将经营产生的债务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对债务人的配偶有欠公平。因此在该种情形下,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让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或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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