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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分配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8   点击数:24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一、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在房价不断上涨的今天,有一种婚姻家庭纠纷案尤其突出。近年来私有房屋越来越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房屋的权属问题,房屋权属中争论最大的,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都应当考虑到另一方对此财产作出的贡献,从而决定权属。“谁承担风险,谁取得所有权”。另外,在按揭贷款房产进行分割时,银行是否应作为第三人诉讼,引发了大家的争论。

  有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共同买房,一同偿还贷款,在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离婚时应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1)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第三方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债务?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如果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可向夫妻双方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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