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婚外情 > 正文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5   点击数:37

  《婚姻法》第46条设立离婚损害赔偿时并没有明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题,因此,自该法实行以来,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题的理解一直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该限定在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理由是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夫妻,而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是离婚诉讼的牵连之诉,其诉讼主体也只能是夫妻,而不应包括夫妻之外的第三人。但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该包括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和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即指与配偶一方有重婚关系的人货与配偶一方有非法同居关系的第三者。其理由在于,配偶权是对世权,配偶意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配偶权的义务。如果第三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即成为受害人,她应该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在重婚和与他人同居而侵害配偶的损害赔偿观众,是完全可以向重婚和同居的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因为他们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而放眼域外,对此做法也不尽一致,不受国家将第三人包括在责任主体的范围内。德国、高地理的立法和判例都不认为无过错方可以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诶长。而法国、瑞士、日本、美国等国度确立了过错配偶及第三者对受害人的婚姻家庭的破裂共同负责的制度,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第三者赔偿。在法国,在因第三人之行为而致婚姻破裂,如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时,法国判例上承认对方配偶对第三人的配舱请求权,法国最高法院民事二庭于2000年5月4日通过SICARD(斯卡赫)诉SCHMIT(斯密特)一案中认定,对此类损害应按处理一般侵权行为之方法(即《法国民法典》滴1382条)予以赔偿,即并不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在瑞士,当第三人的行为引起婚姻之破裂时,解释上得允许离婚配偶一方向有过错之第三人主张赔偿,其赔偿依据是《瑞士债法典》的第41条与第49条。在日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没有明文规定,但其学说和判例都承认离婚损害赔偿的存在。日本最高法院1979年3月30日就配偶一方有外遇、受害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向插足引起家庭破裂的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作出判决,肯定了离婚之受害配偶向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但要以第三者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限。此外,在日本,司法判例甚至赋予了未成年子女在第三者怀有恶意,并积极阻止父亲或目前对子女履行监护等义务的情况下,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美国,婚姻关系属于家庭法调整的范畴。家庭法医各州立法为原则,但近年来,联邦立法已较之过去更多地涉及婚姻就爱听法领域。夫妻相互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通称“配偶权”,配偶权受法律保护,配偶一方因受到伤害而丧失能力时,他方有权在情趣损害赔偿之诉中一并要求赔偿“配偶权损失”。根据传统的离婚过错发,被侵害的配偶在离婚时可以通过离婚后扶养费的给付等措施,使其损失得到补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侵犯配偶权的侵权人不仅包括配偶一方,还包括第三人。北卡罗来纳州法院1997年8月5日作出了“第三者”受罚的著名判例。该州一名叫朵罗西的妇女,援引北卡州一项有百年历史的保护家庭不受第三者破坏的法律,向法院控告第三者考的四与自己的丈夫通奸,使原本幸福的婚姻关系破裂而要离婚,要求考克斯为此支付损害赔偿金,对此,北卡州格拉姆法院的陪审团作出判决,要求考克斯向朵罗西支付高达100万元美元之巨的赔偿金。

  由此可见,在许多国家对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的离婚都赋予了无过错方对四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特别是在对婚姻和性的观念方面都非常开放的美国,都将无过错方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纳入到其离婚损害赔偿体系中,足见将第三人作为责任主体并非是道德与法律之争问题,而更多的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妇女儿童的保护问题。但我国在《婚姻法》颁布之后最高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一)》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主体做了与前述美、日等过完全相反的规定。该解释第29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主体为无过错一方的配偶,由此,我国的司法解释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限定为离婚当事人,而将“第三者”明确排除在外。因此,在现行法没有修改之前,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而不包括婚姻关系之外实施了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