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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救济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4   点击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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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

  李某、叶某于2004年开始非法同居,2008年6月18日生育女儿叶某某,201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公寓式住房一套及旅游车一辆归叶某所有,购房贷款26万元及其余债务12万元由叶某偿还,房屋产权30赠与某某; 叶某某由李某抚养,叶某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5年10月26日,叶某与叶某某做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非亲生父女关系。叶某认为李某隐瞒叶某某非叶某亲生女儿的事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由李某返还离婚前叶某支付的抚养费1.6万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叶某关于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因协议离婚时间已超过一年,不应支持。其余诉讼请求,均应以被告李某隐瞒某非叶某亲生女儿的事实为依据,而对此事实双方均无证据予以佐证;且叶某某系双方婚前所生,此时双方间无相互忠诚的夫妻法定义务。故叶某关于返还所支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决李某与叶某2014年4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由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三)法律评析

  此案有两个问题须予以明确:

  1.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救济权利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李某对叶某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使叶某误以为叶某某系自己亲生,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给叶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叶某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

  2.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行使期限

  无过错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的权利行使须在法定期限内。但实践中无过错方对非亲子关系事实的知情时间是不确定的,往往知情时已超诉讼时效,如此对无过错方显失公平。法律应针对非亲子关系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规定无过错方的权利行使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亲子关系事实时起算。本案李某、叶某于2014年4月20日协议离婚,2015年10月26日叶某方知叶某某非亲生,李某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但二审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同时,充分考虑了当前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的非亲子关系事实引发的利益平衡,确认双方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因此,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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