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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外情的若干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点击数:38

  一、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收集证据?

  一般情况下,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为避人耳目,通常都比较谨慎小心,轻易不会露出马脚。另一方收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既然一方有不忠的行为,总是有一些线索可以抓住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渠道是当事人自己收集,另一种是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调查。这两种渠道各有优劣,具体采用哪一种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定。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注意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原因我们在下面的篇幅中会解释。

  二、什么样的“婚外情”证据才有可能会被法院采纳?

  首先,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比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例如,一方欲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而诸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一般只能证明双方进行过联系,而不能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第三,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例如,一方拍摄的另一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照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并拍摄的,是合法的,一般会被采纳;如果是闯入第三者住处或闯入宾馆房间拍摄的,不但不会被采纳,反而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的婚外情被法院认定,对案件会有什么影响?

  婚外情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一般认为,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在调解中,可以对过错方施加压力,使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动。值得一提的是,一方的婚外情只要不发展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就无权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几种;但可以在分割财产时酌情考虑。

  四、婚外情的六类关键证据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

  间接证据不认定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1)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是嫖*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4)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是抓获有超过普通朋友关系的行为举止(如:拥抱、亲吻,柺胳膊等),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6)是捉*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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