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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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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丧子老人遗产 孙子代位继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06 点击数:15
近日,许多老人来电,询问何为“代位继承”。北方公证处副主任傅强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多为老人丧子,由隔代孙辈享受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遗产可让被继承人的隔代直系血亲继承。例如,老人郑某中年丧偶,一儿一女各有一子。3年前,郑某的儿子因车祸去世。转年,郑某也病逝,且未留有遗嘱。在处置郑某遗产时,郑某的孙子与女儿就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郑某的女儿认为,如果父亲的孙子能继承遗产,那么自己的儿子(老人的外孙)也有继承权。公证员表示,这种想法是片面的。
代位继承的发生应满足几个条件: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先于继承开始前死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郑某的儿子未丧失继承权,且先于父亲去世,其子是晚辈直系血亲,满足代位继承条件,依法享有继承权。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不包括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此案中,郑某的女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没有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况,所以,她的儿子(即郑某的外孙)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