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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1   点击数:35

婚姻家庭律师网

  一、案例

  年近80岁的老人孙先生有五个子女(四个女儿一个儿子),自知年事已高,为避免百年后子女因房产处分不当导致家庭不和,2004年自书遗嘱一份,对名下的两处近600多平米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并将遗嘱交由爱人陈女士保管。因五个子女家庭生活境遇有好有坏,根据当时家人的实际居住情况,老人孙先生在2008年对04年的遗嘱进行了调整,因眼花手抖不方便写字,便口头陈述房产处分情况,让长女记录整理后打印出来,由其亲笔签字确认,爱人陈女士一直在旁边记录。2010年孙先生病故,五个子女就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分割产生异议,其中两个子女认为04年的遗嘱有效,三个子女认为08年遗嘱有效是父亲的真实意愿表示,母亲陈女士协调不成,之后不久也因病去世。五个子女因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纠纷打到人民法院。法庭上,亲情已不在,同一血脉的兄弟姐妹分别坐到了原告席与被告席。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判决结果:否定了08年遗嘱,确定04年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最终,官司谁也没有赢却都输掉了亲情。

  二、评析

  (1)何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我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2)机打遗嘱的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机打遗属也走入了寻常家庭,然而,这种遗属的法律效力却是存在问题的。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有权机关对其作出相关指导性意见。从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角度看,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1)遗嘱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难以判定具体制作人;(2)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不多,一般只有遗嘱人的签名或者签名和年、月、日;(3)清晰易认,美观大方,且一般人认为更规范,这也是社会上不少人丢弃原手写遗嘱稿,留下打印遗嘱而致发生纠纷的原因。 那么机打遗属是否等同于自书遗嘱的效力呢?首先,亲笔书写而非他人代写,说明该遗嘱是经遗嘱人慎重考虑后,自行组织语言表达思想,更能忠实于本人真实意愿。其次,在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的情况下,日后可以通过对遗嘱行文习惯、笔迹等方面之考察,鉴别遗嘱之真伪,降低遗嘱被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再次,遗嘱人继而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表示对遗嘱的确认,且方便以后对遗嘱形成时间的认定。因此,遗嘱人亲笔书写对于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形式稳定性意义重大。打印遗嘱因不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在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利用遗嘱人在其他文件中的签名伪造遗嘱并非难事。即使不论亲笔书写遗嘱的理论背景和立法精神,单从法律本身来看,规定也是明确而具体的,即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由此可见,电脑打印遗嘱因为不符合遗嘱人亲笔书写这一要件,不能认定该遗嘱有效。

  (3)自书遗嘱为何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老先生2004年遗嘱中的财产应当属于老先生和孙女士共同所有,老先生所立遗属只能对其自己财产进行分配,而无权对孙女士的材料分配。因此,在老先生2004年的自书遗嘱中,属于老先生财产的那部分是有效的,但是属于孙女士的那部分财产,因老先生无权处分,自然也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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