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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为可否成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8   点击数:26

婚姻继承律师

  虽然《继承法》中没有明确将重婚行为确定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但依据《继承法》的整体立法精神和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律原则,笔者认为重婚行为应当成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之一。其理由如下:

  1、重婚行为破坏了配偶继承权产生的身份基础—合法的婚姻关系。法定继承权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这里的亲属包括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血缘、婚姻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配偶继承权的依据就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配偶身份。而一夫一妻的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正是婚姻关系的本质的要求和基础。毫无疑问,重婚行为违背了配偶身份所包含的实质内容,是对婚姻关系基础严重的破坏。因此,当夫妻一方存在这一行为,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继承权理应受到限制甚至剥夺。

  2、将重婚行为作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符合《继承法》的立法意图和道德背景。继承法属于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它必须以社会普遍认知的家庭伦理道德为其立法的背景标准和普通原则。因此,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有以普遍的伦理道德为原则来处理继承案件的先例。

 我国继承法的立法背景也是以基本的家庭伦理道德原则为指导的,继承权本来属于公民私人的财产权利,应尊重私法自治的原则。但继承法仍然强制性的将四类与基本家庭伦理相悖的行为规定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这足以表明,当继承人没有履行与其继承权产生的身份基础相关的基本义务(例如赡养抚养义务)时,其继承权将被法律剥夺的立法意图。由此推之,重婚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中的伦理秩序,应作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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