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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翁向同居保姆求婚纠纷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6   点击数:13

婚姻家庭律师

  (一)案例

  两位老人同居生活两年,男方叶某想结婚,女方李某却不同意。叶某到法院起诉,表示自己曾为李某缴交社保8万余元当“彩礼”,如今分手,李某应当退回。叶某已届八十高龄,多年前丧偶。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他有了另寻配偶的愿望。在好友介绍下,他结识了同样丧偶的李某。经过简单会面后,李某和叶某便在外租房同居,由李某照顾叶某的生活起居。但是同居两年多后,李某和叶某分手。之后叶某起诉到法院。叶某起诉称,在第一次见面时,自己就表达了要找个伴结婚的意思,当时李某也点头答应。李某提出要结婚可以,不过叶某要帮忙缴交社保,保证她可以申请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之后自己如约为李某缴交8万余元的社保费。但是在李某办理退休后一年,并没有与之结婚的意愿。因此,叶某认为,自己为李某垫付的社保8万余元,是基于结婚为目的而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如今结婚不成,李某理应退还。李某答辩称,一开始自己就没有结婚的意愿,仅是叶某“一厢情愿”的想法。当初经人介绍是担任保姆,为叶某照顾晚年生活。在同居期间,自己也一直尽心尽力,主动照料叶某一日三餐。叶某为自己缴交社保,完全是出于感谢自身细心照料而实施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叶某二人自2014年年底便共同居住,起先居住于叶某家中,后两人共同租房居住。在居住期间,叶某为李某缴交社保125568万元及补交人身保险费28000元,后李某完成退休手续办理,可以领取退休金。两年后,因为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业主不再续租,叶某随其儿女共同生活,李某也返回自己家中居住,双方不再共同生活,但期间双方仍有往来。

  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基于婚约双方的合意而成立。而彩礼则是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虽然叶某多次声称基于结婚为目的而与李某同居,但是李某并未认可。且两人相识多年,期间亦已共同生活过,双方却没有针对结婚等事项进行进一步的意思表示,也未积极予以协商办理,因此,结合证据以及双方庭审陈述,探究李某和叶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叶某所谓“结婚”是由李某照顾自己生活起居,而李某的诉求则是让叶某帮助其缴交社保,因此双方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叶某共同生活两年多,后双方发生争议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叶某已实际部分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但因目前双方已未再继续共同生活,故合同已中止履行,李某应当酌情返还叶某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过法院判决,叶某关于“结婚彩礼”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但是李某需应当酌情返还叶某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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