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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拒复婚,房子归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4   点击数:8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网

  一、案例

  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件。李某与叶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2年2月28日,李某、叶某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购房款13万余元,剩余的28万元以李某、叶某的名义贷款。然而距离买房才一年多时间,二人就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属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该套房产归女方叶某所有,房屋贷款由李某、叶某共同承担。二人离婚缘由,李某称,与前妻叶某离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考虑是“为了躲避信用卡还贷的债务纠纷,离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但叶某拒绝复婚,以“李某经常夜间酗酒,夜不归宿,对家庭及孩子极不负责”“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更无和好可能”为由,霸占了涉案房屋。得知这一情况,李某父母诉至法院,提出首付款是其二人所出,涉案房屋应有其权利为由,要求确认儿子与前儿媳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进行处分的条款无效。李某父母诉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与叶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私自将买房首付款及装修费白白送给叶某,我们现蜗居在公租房里勉强度日”。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李某的父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中有其权利,且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判决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老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案中,李某、叶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的首付款虽来源于李某的父母,但二人并未明确表示该笔款项系其二人的出资或者是对李某一人的赠与,故应当认定为是对李某、叶某夫妻双方的赠与。此外,由于诉争房屋的后续贷款均由李某、叶某偿还,故诉争房屋应当认定为李某、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叶某在协议离婚中对诉争房屋的处分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处分,并未涉及李某父母的利益,故二人无权主张离婚协议中处分房屋的条款无效。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评析

  该案中,李某、叶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的首付款虽来源于李某的父母,但二人并未明确表示该笔款项系其二人的出资或者是对李某一人的赠与,故应当认定为是对李某、叶某夫妻双方的赠与。婚者的主观目的是通过“假离婚”方式逃避购房的相关政策。本意为“假离婚”,但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情形。无论离婚者主观目的如何,一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即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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