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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监护权 顽童惹祸谁埋单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12

  [案情]
 
  11岁的小亮与同学小刚玩耍时,发生争吵,小亮被小刚打伤,花去医药费870元。小亮的家长要求赔偿医药费时才知道:小刚的父母因交通事故双双去世,小刚父亲所在公司指定小刚的爷爷为监护人。但小刚的爷爷觉得小刚性格暴躁,经常在外惹是生非,管不住。就与小刚的姥爷、姥姥达成协议,由小刚的姥爷、姥姥担任监护人。 这样一来,小亮家长为难了,到底应该向谁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说法]
 
  本案中,由于小刚存在侵害小亮的主观故意,且造成了侵害的结果,小刚的行为已经对小亮构成侵权,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小刚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小刚对他人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谁是小刚的监护人是确定本案赔偿责任的关键。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小刚的爷爷担任监护人是可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由此可以看出,小刚父亲所在单位指定小刚的爷爷为监护人的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小刚的监护人应当是小刚的爷爷。至于小刚的爷爷与小刚的姥爷、姥姥达成的关于小刚监护权的协议,实质上是对小刚监护权的变更,但这种形式的变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所以,本案中,因小刚侵权所应承担的870元医疗费,应由小刚的爷爷和小刚的姥爷、姥姥共同承担。
 
  [链接]
 
  本案涉及的法律及法律术语: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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