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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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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法律规定严了假离婚风险高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4 点击数:52
“假离婚”严格意义上并不是法律术语。因为从法律上讲,离婚的程序是:如双方自愿,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如一方不愿,则可起诉离婚。换句话说,离婚是一个要件行为,只要走了法定程序,不管你感情是否真破裂,法律层面都认可离婚是真的。这一点只认离婚证,不认所谓的真假。
虽说离婚在法律上不论真假,可一旦涉及协议,虚假的意图便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含义。比如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合同可以撤销;再比如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视为无效。通过“假离婚”规避房产过户税,或借此取得购房资格和房贷资格的,可以认定为通过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但认定这一点需要证据,要证明 “假离婚”显然非常困难。但要是离婚后弄巧成拙,一方难以再复婚而主张离婚协议无效的,就会出现双重风险。
首先按江苏高院的意见,当初双方合谋的不予支持。这意味着主动放弃财产的一方,会人财两空。其次,获得财产的另一方可能会因此而被认定采用虚假的方式规避政策,因为双方的内讧提供了直接证据。可见,面对新的房产政策,“假离婚”虽然可能“获利”,但其背后风险极大,考验着夫妻关系,不可不慎。从人情和名誉的角度,这种做法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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