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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离婚协议的法律后果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4   点击数:61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

  前夫伪造离婚协议“偷走”房产两年前,王女士与朱先生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房子给王女士,朱先生拿经济补偿。按理说,分割财产后应当立马办理过户手续,但朱先生一离婚就到外地工作了,王女士便没怎么催促此事,不料,这一疏忽给她惹下了大麻烦。两年前,王女士与朱先生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房子给王女士,朱先生拿经济补偿。按理说,分割财产后应当立马办理过户手续,但朱先生一离婚就到外地工作了,王女士便没怎么催促此事,不料,这一疏忽给她惹下了大麻烦。

  事情得从一封律师函说起。今年3月,王女士在家中信箱发现一封来自某某公司的律师函,上面写着,2009年1月,朱先生将××小区三单元205室抵押给该公司,借款20万元,现还款期已过,朱先生无力偿还,该公司准备收回房子实现债权。王女士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小区三单元205室?”这不是她的房子吗?怎么被前夫抵押出去了?就算离婚后没办过户手续,房子也应该在两人名下啊,没有她的同意,前夫是怎么把房子抵押出去的?

  王女士带着一肚子疑问来到房产局,找到了令自己更加吃惊的答案??原来,早在离婚后的第三个月,房子就从两人名下变更登记到了前夫一人名下!存档资料显示,前夫是凭借离婚协议书完成产权变更手续的。王女士看到了那份离婚协议书,上面赫然写着“房产归男方所有”。前夫凭借这份假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接着又把房子抵押出去借款。王女士向房产局抗议,称前夫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是伪造的,要求撤销产权变更。但房产局却说,那份离婚协议书上盖有民政局的章,形式上并无瑕疵,他们不能因为王女士的一句话就认定是假的。房产局不听解释,借款公司咄咄逼人,前夫索性玩起失踪,王女士心急如焚,一筹莫展。在朋友的建议下,她找了位律师打官司维权。律师给她设计了两个诉讼,先告房产局要求撤销产权变更书,再告前夫朱先生,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书,协助她办理过户。律师的想法是,只要把房屋产权夺回来就行,至于前夫跟借款公司的纠纷,根本不需要去管。

  诉讼过程中,王女士申请对前夫提供给房产局的离婚协议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协议上民政局的公章系伪造。鉴定结果出来后,房产局态度立马产生变化,主动撤消了之前做出的“产权变更书”,王女士随后撤诉。另一起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中,据律师透露,胜诉并无悬念。等拿到判决书,王女士就能“跳过”前夫,直接到房产局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了。据了解,借款公司也在努力维权,他们认为朱先生涉嫌诈骗,已经向警方报案。

  婚姻律师指出,离婚分房后不及时过户,存在很大风险,王女士还算幸运,因为她前夫没把房子卖给第三人,如果她前夫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并且那位第三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购买了这套住房,而且已经办理过户,恐怕就难以要回了。离婚律师建议,夫妻共有财产在分割后能够及时处理,例如房产要过户以便明确产权以免发生纠纷。此外,买家在买房时也要对所购买的房屋的产权进行多渠道确认,避免发生问题。

  (一)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躲避债务、满足购房条件等,双方协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办理假离婚的。我国婚姻法不承认假离婚,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因此,对于假离婚的,想要达到离婚的效果必须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或者夫妻双方去法院起诉离婚(此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是假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意见是一致的,所以不会通过法院办理离婚)。因此,夫妻双方协商的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的,在法律上就视为真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在领取离婚证时已经生效。除非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发现之次日起一年内可以重新申请财产分割,否则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协议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

  (二)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 : 一是通谋离婚 , 二是欺诈离婚。

  1、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 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 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 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 , 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 , 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2、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 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 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即行复婚。

  (3) 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 , 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 , 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但现实生活中以通谋离婚为多数。

  (三)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1、 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未同居的。

  此种情况下,发生财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就比较简单。首先,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请求重新分割的。

  2、 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依旧生活在一起,同居的。

  办理假离婚后,同上面的情况一下,夫妻双方协商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情形发生的,财产不能要求重新分割。但是,由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共同所得的财产分割时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条件一样的情况下,平均分割。共同所得的财产是指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的财产。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对于离婚后,协议的财产分割无权请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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