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军人离婚 > 正文

军人行为严重不当,存在过错的,其配偶可提出离婚请求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1   点击数:3

  【基本案情】

  被告董某某(男)是军人,于1996年与杨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女。1999年杨某某随军到了部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董某某借此常常出去喝酒,并人事社会上一些行为不端的人,经常和他们聚在一起赌博。杨某某多次规劝董某某改掉赌博的陋习,但董某某UI然我行我素,甚至还经常因此夜不归宿。为此,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并发生相互的时间殴打。杨某某多次对董某某指出,若董某某不改掉不良习惯就离婚。但董某某以“法律规定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必须经军人同意”为由不同意离婚,并称法院不会支持杨某某的离婚请求。2002年5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董某某对杨某某大打出手,造成杨某某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经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损伤属轻微伤。杨某某因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苏成,董某某的赌博行为和就爱听暴力行为扬中损害了夫妻间的感情,双方感情业已破裂,因此要求与董某某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董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并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0000万。董某某则以其系军人不同意离婚,答辩要求法院驳回杨某某的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那个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董某某长期沉溺于赌博陋习中,不仅不听杨某某的劝告,还殴打杨某某,造成杨某某轻微伤害。董某某的重大过错行为扬中损失了夫妻关系,并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因此对杨某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董某某的过错行为给杨某某造成精神损害,应当给予适当精神赔偿。遂作出如下判决:准予杨某某与董某某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某抚养,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之日止;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杨某某谨慎损失费八千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