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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与军人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7   点击数:30

离婚案件律师

  一、关于配偶是军人的离婚问题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是在通常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2)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必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您的丈夫不同意离婚,那只能适用情形(2),该情形需要满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条件,军人的重大过错包括: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此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您丈夫存在上述重大过错,当然收集相关证据时务必应注意合法性,否则该证据将不被法院所认定。建议您在获得相关证据基础上,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确有离婚必要的,将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政治机关查明后可向您丈夫做思想工作,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二、关于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将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法院对军人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也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审判的,并没有特殊的法规条例。具体而言,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其他不宜同子女生活情形(患重病等等)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三、军人离婚诉讼的处理

  在处理军人离婚案件时,应该遵循“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离婚,不仅能让当事人双方消除不幸婚姻带来的痛苦,减少家庭矛盾,而且也会使当事人离婚后,重新慎重选择满意的伴侣,过上美满、和睦的家庭生活。在实践中,军地个别审判员抱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思想去处理离婚案件(军人离婚案件,包含双军人离婚案件,普遍由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军人离婚案件也可由军事法院管辖),对那些婚姻早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一味强调调解和好,久调不决或直接判决不准离婚,用法律强行捆绑死亡婚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对待离婚问题,即在婚姻关系并未破裂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也不可随意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造成司法诉累。毕竟夫妻感情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可以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睦,它也可以朝着消极的方向转化,造成夫妻关系的不和与破裂。

  影响夫妻感情变化的因素是多样而又复杂的,协议离婚不成,在进入诉讼阶段进行法律认定时,要辩证发展地看待问题,要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能只简单地听信当事人的陈述,也不能仅凭法官的主观臆断,而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去伪存真,客观全面地了解夫妻双方关系的真实情况。首先,要看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如果是经过自由恋爱而缔结的婚姻关系,总体上来说感情基础较好,但如果是双方未经过充分了解的草率型婚姻,例如时下最盛行的“闪婚”,这一婚姻形式在军婚中也是十分常见的,其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必然较差;其次,看夫妻双方的婚后感情。婚姻关系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内容,双方的思想品德、工作状况、志趣爱好、生活习惯、脾气秉性以及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等都会影响夫妻感情;第三,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即通过调解有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夫妻间的矛盾不是根本性的和长期的矛盾,双方还可共同生活,并可以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具有和好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加强调解和好工作。如果调解无效或仍然达不成离婚协议的,并且夫妻感情符合法律认定的确已破裂,应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判决离婚。在军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比如与人通奸,或者由于作风问题致使军人配偶无法继续与之共同生活的,也应告知军人配偶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条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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