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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内涵及法律属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8   点击数:11

离婚官司律师

  联合国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家庭内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有关,暴力一般发生在有抚养关系的最亲近的家庭单位内,使受害者遭到严重的伤害。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可见,家庭暴力首先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且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一般认为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包括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和一定范围内的姻亲之间;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为故意。出于泄愤、征服或恃强凌弱的动机而放任不法行为,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格权和身份权;3、在损害后果上,有使受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伤害的事实;4、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基于行为人的主观为故意,此因果关系应采必然因果关系理论。

  在理论上,家庭暴力又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家庭暴力的主体为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狭义上家庭暴力仅指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间的暴力行为,且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妇女。本案例因具有代表性,故本文仅探讨狭义上的受害人为妇女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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